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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计委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

    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的一份《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    《意见》给出了“互联网诊疗活动”的定义,“互联网诊疗活动”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、治疗方案、处方等服务的行为。

    《意见》对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也给出了界定,只有“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”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,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“不得开展”。

     《意见》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。其中,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,“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、云医院、网络医院等名称”,而“应当使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名称。”而事实上,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“互联网医院”“云医院”或“网络医院”,单单就这一项,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。

    此外,《意见》要求,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、云医院、网络医院等,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,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。

   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,《意见》明确,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,并要求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,不得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”。

    值得一提的是,《意见》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——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。

   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?《意见》也作出相应规定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载明,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    以下是意见全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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